建筑消防简介

常用规范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高度小于24M
  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建筑高度大于24M以及超高层建筑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17》
  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5.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6. 其它地标:《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上海)、《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DGJ32/J92-2009(江苏)、各地方标准图集

常见建筑消防设计

  1. 消火栓系统:分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
  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雨淋灭火系统、水幕灭火系统
  3. 气体灭火系统:无管网灭火系统、有管网灭火系统;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等
  4. 建筑灭火器配置

火灾分类

根据可燃物的燃烧性能划分。分为A、B、C、D四类和电气火灾:

  • A类为可燃固体火灾,一般是有机物,如木材、棉麻等
  • B类为可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等
  • C类为可燃气体,如甲烷、天然气和煤气等
  • D类为活泼金属,如钾、钠、镁等

灭火机理

  • 消火栓系统:主要是冷却。可扑灭A类火灾,以及其他火灾的暴露和冷却。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是冷却,也伴有预湿润等灭火功能。可扑灭A类火灾,

    以及其他火灾的暴露和隔断。
  • 雨淋灭火系统:主要是冷却,也伴有预湿润等灭火功能。可扑灭A类火灾,以

    及其他火灾的暴露防护和隔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衍生,水量更加大。)
  • 水幕灭火系统:主要是阻隔辐射热。可扑灭A类火灾,以及其他火灾的暴露防

    护和隔断。
  • 水喷雾灭火系统:具有冷却、窒息、对某些液体稀释作用,可扑灭A、B类和

    **气火灾**,以及其他火灾的暴露防护和隔断。(冷却、窒息、稀释)
  • 细水雾灭火系统:以冷却为主,同时伴有奎息作用,可扑灭A、B类和电气火。(在水喷雾灭火系统上再将水雾细化。)
  • 消防炮灭火系统:消防永泡主要是冷却,可扑灭A类火灾,以及其他火灾的暴露防护和冷却。消防泡沫炮主要是隔断,可扑灭A、B类火灾;消防干粉炮主要是隔断、化学抑制,可扑灭A、B、C类火灾。
  • 气体灭火系统:因灭火剂而异,一般由冷却、奎息隔断和化学抑制等组成可扑灭A、B、C类和电气火灾。
  • 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剂有磷酸氢盐、碳酸氢盐灭火剂为主。分为物理灭火、

    化学灭火。磷酸氢盐可扑灭A类火灾;碳酸氢盐可扑灭B、C类火灾。
    

建筑物几个概念

  •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女儿墙顶部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 半地下室: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超过1/2。
  • 地下室: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 多层民用建筑:指9层及9层以下居住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 高层民用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下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m、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 仓库:指储藏物品的建筑物。
  • 高架仓库:指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货架库房。
  • 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 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 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表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注: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消防给水

消防给水系统组成

由水源,供水设施(水塔、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给水管网,以及稳压减压控制设备等组成

水源

消防用水可由城镇自来水、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等供给。一般民用建筑的室内、外消防水源应首先采用城镇给水管网,室外用水亦可采用天然水源。

城镇给水管网:a、当城镇自来水管网能满足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且由两路不同城市给水干管供水时,可直接采用城镇给水管网作为消防水源;b、当城镇自来水管网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消防水池;c、当城镇自来水管网能满足水量,但不满足水压,且有两路不同城市给水千管供水时,可采用消防给水泵从城市给水管网直接抽吸,但需征得自来水有关部门的同意,或设置消防水池。

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97%保证率的水位能可靠取水供给设计消防用水量,且均需满足消防用水的水质和有可靠的取水措施。如消防车通道、固定或移动消防泵的取水口等。

保证常年贮存有足够的水量的游泳池、水景水池可作为消防水源。

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室外消防给水水池设在室内或室外均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

消防给水系统分类

(1)、按水压、流量

  •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水压和流量任何时间都能满足灭火时要求水压及流量。系统中不设消防泵。
  •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水压和流量平时不能满足灭火时要求水压及流量,灭火时需启动消防泵。
  •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水压和流量平时部分满足消防时要求水压及流量,消防时由消防车或消防水泵提升压力。

(2)、按供水范围

  • 单体消防给水系统:向单一建筑物供水
  • 区域(集中)消防给水系统:向2种或以上建筑物供水

(3)、按供水功能

  • 独立消防给水系统:单独给一种灭火系统供水。
  • 联合消防给水系统:向2种或以上灭火系统供水。
  • 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为同一给水系统。

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

(1)、分区原则

  •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
  •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 消防给水系统的压力不应大于$2.4MPa$。(所有消防系统)

(2)、分区方式

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通常采用水泵减压阀减压水箱等进行分区,有4种方式:

并联消防泵分区给水系统:每个竖向分区有各自消防泵供水,消防泵集中设置在消防泵房内。

串联消防泵分区给水系统:每个竖向分区由消防泵串联分级向上供水,通常是设有避难层或设备层的超高层建筑采用。串联分区又可分为直接串联和转输串联两种。a、直接串联:消防水泵从消防水池(箱)或消防管网直接吸水。消防水泵从下到上依次顺序启动。b、转输串联时,中间转输水箱同时起着(两个作用)上区输水泵的吸水池和本区消防给水屋顶水箱的作用,其储水有效容积按15~30min消防设计水量计算确定,并不宜小于$60M^3$(对于超过100M的建筑,建筑内设有避难层,避难层留有进行串联设计的条件)。

对于高层稳压设备,只是为最高(两)层而设计的,下面的楼层依靠重力足以达到压力,甚至还要考虑减压。

减压阀减压分区给水系统:消防泵压力不大于$2.4MPa$时,竖向分区可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可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和可调式减压阅,比例式减压阅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一般不宣大于3:1,可调式减压阀阅前后压差不应大于$0.40MPa$。

减压水箱减压分区给水系统:消防泵压力不大于$2.4MPa$时,竖向分区可采用。设有避难层的超高层建筑可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给水系统:(不是超高层,高度250M以下)

  •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3$;
  • 减压水箱应有两条进水管,每条进水管应满足消防设计水量的要求;
  • 减压水箱应有两条出水管,每条出水管应满足本区各种消防设施的用水压力和流量要求。

重力水箱消防给水系统:是在建筑物的最高处或适当的位置(如避难层等)设置满足消防水量和压力的重力水箱,由重力水箱向各竖向消防给水分区供水各区重力水箱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每个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小于$100M^3$。(两个水箱200吨重,考虑到结构设计,一般不采用。)